RCEP原产地证书与现有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不同之处
 

  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(海关总署关于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),全新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对外签发。
RCEP在原产地规则、签证操作程序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变化:

1、证书填制要求有变化

RCEP原产地证书首次可以关联同一批次货物两份以上发票;

原产国不再限于出口商所在国,扩大到RCEP成员国;

证书增加了第14栏备注栏,更好地满足了申请人的需求。

2、  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泛

相对于世界上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都是双边原产地规则,RCEP可以用协定内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,来达到所要求的增值标准或生产要求,大大降低了商品享受关税减免的门槛。

3、  更改证书办理形式更灵活

RCEP办理更改证书有了两种选择,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,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。

签证机构可以选择在原证书上更改并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,也可以选择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,并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。

 

4、  享惠程序更人性化

RCEP增加了不能拒绝给惠的情形,包括第三方发票和单证存在微小差错;

进口缔约方不得仅因第三方发票不是由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开具,而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;

在对货物原产资格无存疑的情况下,进口缔约方的海关应当忽略包括文件之间的轻微差异、信息遗漏、打字错误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显示在内的微小差错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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